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、海南省政府办公厅15日公布《关于大力发展农村市场主体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十八条措施》称,海南将放宽社会资本进入农村的限制,制定社会资本下乡市场准入负面清单,清单外领域全面取消许可和审批,实行“承诺即入制”。
该措施明确,海南鼓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以资源资产作价入股、资产托管、租赁、承包经营等多种经营模式与社会资本合作,共建农业产业园、创新创业园、农业科技园和乡村旅游示范区。政府投资、扶贫资金、涉农财政项目投资可作为资本金,入股经营主体获取分红收益。
海南支持投资乡村建设的企业积极参与村庄规划工作,探索规划、建设、运营一体化。村庄规划可预留不超过5%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,重点用于农村村民住宅、乡村公共设施、公益事业建设及乡村旅游、现代服务业、高新技术产业等发展。集体经济项目年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的行政村,由市县统筹安排给予一定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奖励,用于集体经济发展,禁止用于房地产开发。
海南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村庄内零星、分散的集体建设用地先行组织复垦为农用地后,将腾挪出的建设用地指标调整到其他适宜地区入市。建立公平合理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增值收益分配制度,入市取得的收益,经市县政府与村集体商定,可提取一定比例的增值收益调节金,剩余收益归村集体和村民所有,作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性资产追加量化成员股权。
为盘活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,海南鼓励农户自行通过协议将闲置宅基地或闲置农房流转给经营者,或将闲置宅基地统一流转给村组织,由村组织自行经营或对外招商经营。盘活闲置宅基地建设乡村人才公寓,用于为下乡人才或入驻企业提供房屋租赁服务。在符合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和相关规划的前提下,允许返乡下乡创业人员和当地农民合作改建自住房。
该措施明确,海南将盘活乡村闲置公益设施,将失去教育功能的闲置校舍以“零租金”形式交由村集体单独经营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经营。可依法将废弃的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转变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,通过入市或合作联营等方式开发利用。乡镇所属的农场、林场、渔场等可按规定委托村集体运营。
海南将建立城乡统一的农村产权交易平台。健全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,逐步将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、集体资产的使用权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股权、宅基地使用权、房屋所有权、农业生产设施使用权等纳入交易范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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